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校园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别认定:
(一)实验实训室燃烧、爆炸事故: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实验实训室燃烧、爆炸事故;
(二)公共卫生事件:指实验实训室卫生环境保持不当,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三)机械事故:指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四)触电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触电且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财产安全事故:指各种原因导致学校公共财产保护不当造成财产损失、设备仪器遗失或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五)其他事故:除以上事故以外的其他有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事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与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各施其职。
(五)妥善处理,四不放过。对已发生的安全与事故要在坚持“不查清原因不放过,不认真整改不放过,不吸取教训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不放过”的基础上妥善处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组织体系
(一)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应急工作小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为学校党政一把手、副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工作部、安全保卫部、资产管理部、学校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教学科研管理部、学生工作部、校医院及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管理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各相关单位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与事故应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并组织实施。
(四)学校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救治、洗消防护、危害评估、事后恢复和事故调查等问题提出指导、评估意见。
(五)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援组各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等。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如发生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学校立即成立应急处理临时指挥部:
(一)指挥部总指挥: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副总指挥: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三)事务协调责任部门:党政工作部、教学科研管理部;
(四)安全保卫责任部门:安全保卫部、事故单位;
(五)技术保障责任部门:资产管理部、应急救援专家组;
(六)应急救援责任部门:安全保卫部、校医院;
(七)事故调查小组:安全保卫部、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
第七条 安全事故预防与预警
(一)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实训室类型,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件,监督并协助各相关实验实训室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各种危险品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使用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报告。
(三)各相关单位定期开展综合性检查和自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发出预警通报,限期整改。
(四)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消除安全隐患。
(五)各相关单位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六)各相关单位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八条 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及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对重大及较大安全事故,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与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调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在确认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实训室安全与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校党政工作部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第十条 善后处置
(一)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事故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和鉴定,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学校。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部门、人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教学科研管理部
2021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jww.sca.edu.cn/026/web/web/web/details?pid=814310338814087588143575
原创文章,作者:优速盾-小U,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dnb.net/bbs/archives/17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