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5〕1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许可审批和年检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新领安全生产许可和销售企业新领销售许可证(含届满换证、许可证变更)申请(含网上提交和现场纸质提交)加具意见。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资料、销售许可证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
二、加强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每年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案,专项治理方案根据需要和上级要求制订,并报上一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三是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开展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闭环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台帐,包括查出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情况的验收、上报销号。
三、加强安全检查和信息报送、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和销售许可的企业实行全面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全面检查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WJ9075-2012)逐项对照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在换发新证之前完成,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省政府的部署和行业工作需要安排,由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根据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及进出口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生产作业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是否按照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等。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民爆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是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委,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民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持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检查频次。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和所属县(区)经济和信息化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的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四、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县(区)以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制订本行政区域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原粤经信民爆函〔2014〕14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5年1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d.gov.cn/zwgk/gongbao/2015/6/content/post_3364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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