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②事业单位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
③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其隶属法人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并需由其隶属法人出具《授权书》,授权该分支机构参与本项目和签署合同,并承诺对分支机构的应答行为及中标后的履约行为承担责任。
2.2本项目要求能够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书或同类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如果应答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照上未加盖一般纳税人戳印的,只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a)在税务机关官网查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截图和查询地址;
b)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3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提供由行政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显示注册资本)或商事主体信息网址最新查询结果(显示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图证明材料。
如果注册资本为外币,则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等值人民币。
2.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出具《经营状况承诺书》。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出具《经营状况承诺书》。
2.6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出具《保密承诺书》。
2.7本项目接受原厂或原厂授权的唯一代理商
本项目接受原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或“原厂”)或原厂授权的唯一代理参与应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采购应答。
1、卖方为代理商的,需出具:
(1)若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需出具制造商注册地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2)若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者最多表决权)的企业,必须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代理商资格声明(格式参见第六章:代理商的资格声明)。
(4)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授权应答人作为唯一应答和销售代理的授权证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参见第六章: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5)原厂与代理商之间的分工界面,分工界面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销售、设备生产、设备供货、设备安装调试、设备售后服务等方面(格式参见第六章: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6)制造商出具的使用代理商应答理由的说明文件,说明文件应承诺对应答人所销售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格式参见第六章: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2、应答人为制造商的,需出具:
(1)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参见第六章:制造商的资格声明)。
3、若原厂和其指定唯一代理商同时参与应答,只接受生产商的应答;
4、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应答。
2.8产品资质要求
卖方提供的产品应具备由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份证书中产品应是同一产品。
2.9有效案例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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